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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耒耒硕果 于 2019-5-15 09:12 编辑
近日,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出了一张“天价”罚单——
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综执〔2018〕罚字1838号
当事人:耒阳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839F,住所:耒阳市蔡子池办事处梅桥居委会德泰隆路**号,法人代表张某生,男,汉族,59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93号。
经查明,2015年9月~2018年6月,当事人耒阳市****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施工,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超审批部分未修建防空地下室也未缴纳防空易地建设费,擅自在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神龙路旁进行商住楼超层建设,系违法建设行为。现22层建成,占地面积1539.3㎡,总建筑面积27305.22㎡,该工程规划审批15层、规划审批总面积16117㎡,超审批面积11188.22㎡。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执法调查通知书、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耒阳市规划行政执法案件移送表复印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耒阳市****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上述证据均证实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全部查证属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2018年8月2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耒综执〔2018〕听告183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耒综执〔2018〕罚告183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和对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对证据发表意见。
当事人耒阳市****有限公司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耒阳市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湘政法发〔2016〕22号)第二条“耒阳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为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之规定,参照《耒阳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住宅楼(商住楼)18层以上建设工程造价为1800元/㎡标准计算,经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耒阳市****有限公司停止建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建设,处违法建筑面积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即1800元/㎡×(27305.22㎡-16117㎡)×10%=2013879元;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处违法建设工程合同价2%的罚款,即1800元/㎡×(27305.22㎡-16117㎡)×2%=402775元;未修建防空地下室,处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工程造价5%的罚款,即处罚款:1800元/㎡×4%×(27305.22㎡-16117㎡)×5%=40277元。合计处罚款:2456931元(贰佰肆拾伍万陆仟玖佰叁拾壹元整)。
当事人耒阳市****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账户名:耒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户,账号:1 905 038 029 020 213 38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耒阳市****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法院起诉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7:《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或者少于规定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工程造价5%的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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