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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纸合同看夏塘镇政府行政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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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2 15:4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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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纸合同看夏塘镇政府行政乱作为
10月22日,夏塘镇以镇企业办的名义将原长冲乡林场的401亩土地以象征性的承包费(每亩每年6元人民币)承包给了李水根、李小军、李斌。该林场的401亩土地属于小康七组有202亩,属于兴康七组、九组的有197亩,属于艾芳村的2亩。这份合同是背着拥有这片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几乎所有小康七组、兴康七组、九组村民签订的。从合同签字人可以看出,参与签字的除了镇政府官员就是三个村的村干部,而拥有林地所有权的小康、兴康村村民没有一个人在场。更加令人气愤的是合同签订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绝大部分享有权益的村民还被蒙在鼓里。直到最近有一个知情者(也不知道他从哪得到的可靠消息)无意中透露了一点口风,听到风声的人紧追不放,这才捅破了这件在小康、兴康算得上惊天动地的荒唐事。笔者才有幸读到这纸合同,读后感到很吃惊,夏塘镇政府如此行政乱作为,至少有以下三错:
—,侵民之权。夺民之利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林改政策,乡镇不是一级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保留林地使用权。对过去平调过去的村组集体林地得来的乡林场,林地使用权归还原村组。这里说的非常明确;乡镇一级连林地使用权都没有,更何谈所有权?而没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夏塘镇政府硬是喧宾夺主,冠冕堂皇地以“甲方”自居,把401亩土地的真正主人——数以千计的小康七组、兴康七组、九组村民的正正当当的权利摒弃于此次在当地应算为重大的林改具体事件之外。这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再说说夏塘镇的“夺利”;林改以来,我市不少地方的林地发给了本地或外地的公司或社会经济团体,承包价在每年每亩30元左右,而夏塘镇居然以每亩每年6元的价格、30年的承包期把401亩林地包了出去,而这仅仅6元的承包费,镇政府还要从中强夺50%的收益,真正给林地所有者的村民不过3元,也就是本市目前大行大市的一成左右。其贪婪的程度和雁过拔毛的手段,比万恶的旧社会的地主资本家有过之而无不及!
二,无视法理,欺瞒群众
全国性的林改前前后后已经进行近两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林改政策,林改中应当遵循的“五个坚持”的原则、民主决策中“两个三分之二”,的注意事项,作为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不可能不懂。可是夏塘镇政府却无视农民意愿,欺瞒群众,剥夺了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令人不能容忍的是,承包合同签订一个多月,还继续瞒着几乎全部拥有林地所有权的村民,这种令人发指的欺瞒行为,是否暗示着这桩“崽卖爷田”般的交易中存在太多的猫腻?
三,不负责任,遗祸无穷
长冲林场地处兴康与小康的交界之地,其林地绝大部分属于兴康和小康村所有,夏塘镇政府以欺骗的手段、以远远低于大行大市的低廉价格而发包,何以服众?有道是“不平则鸣”,数以千计的住在附近的拥有该林地所有权的兴康、小康村民岂能甘心做任人宰割的羔羊,岂能任人在自己的头上拉屎撒尿?假如该合同条款得以成功实施,那么一场燃烧三十年的大火也就埋下了无数火种,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村民们阻工、毁林、抢摘油茶果的事件必将屡屡发生,甚至由此而引发震惊各级政府的lx事件,这绝不是耸人听闻,凡是有点头脑的人都应该想象得到。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夏塘镇政府的现任官员尤其是组织参与该合同协商签订的官员,就是将来无休无止的所有人祸的罪魁祸首!到了那个时候,你们无论是升官高就,还是告老还乡,或者是长眠地下,谁都逃脱不了人民的诅咒和唾骂。即使你们听不到人民的诅咒唾骂,在夜深人静之时,你们扪心自问,难道不会受到自我良心的谴责?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合同的甲方写的是“夏塘镇企业办”,而合同尾页盖的是“夏塘镇人民政府”的大印,参与签字的是夏塘镇镇长段华金,镇政府秘书周优文,还有镇党委组织部长张目尔(此人是否在镇政府任有职务,笔者不知),可以这样认定,夏塘镇企业办徒有虚名,夏塘镇政府确为实体,之所以打着夏塘镇企业办的旗号,无非是镇政府玩弄的技术含量超低的迷魂阵,明眼人一看便知;夏塘镇政府才是这出闹剧的真正主角。
最后我想说,也许夏塘镇政府的有关官员签订这纸合同的初衷是好的,为的是尽快把荒芜多年的林地发包出去,并尽早得以开发,又怕众口难调,工作难做,所以选择了这种不正当不光彩不合法的手段匆匆忙忙地签订了这纸合同。也就是你们是好心办了坏事。如果真是这样,亡羊补牢,为时未晚。现在纠错也还来的及。及时终止这份合同,还权于拥有林地权的小康兴康村民。我想广大村民一定会原谅你们,也将一如既往地拥护你们。

                                小康一村民2010.12.10


    原文照录
关于承包夏塘镇原长冲林场处荒山的合同
发包方夏塘镇企业办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李水根  李小军  李斌                            (以下简称乙方)
收益方;兴康村  小康村  艾芳村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调整农副产品结构,充分利用荒山(地)发展油茶林种植业,搞活农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现行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甲方同意将夏塘镇长冲林场(现已荒芜)(土地属兴、小康村、艾芳村集体所有,土地经营管理权属夏塘镇长冲林场所有)的经营管理权承包给乙方种植油茶林。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兴康、小康、艾芳叁村负责人在场同意下、特签订如下约定,
一,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夏塘镇长冲林场的荒山的经营管理权承包给乙方种植油茶林,林场周边界限以耒阳市林业局关于本林场存档图纸界定为准。面积共401亩。(兴康村境内197亩,小康村境内202亩,艾芳村2亩。)
二,乙方按每年每亩向甲方交承包费,荒山每年每亩6元,承包费每四年交一次,每次应交玖仟陆佰贰拾肆元整(小写9624元),以甲方收款收据为依据。协商签订之日付首次承包款。如乙方未按时按期支付承包款费,则甲方有权收回承包权。
如乙方在一年内未实施种植油茶林,则甲方有权收回承包权。
三 ,经甲、丙双方协商,自2014年1月1日起的承包费,双方各占50%承包费,各分一半的承包费肆仟捌佰壹拾贰元整(小写4812元)
四 甲方将协议内土地承包给乙方后,乙方拥有承包期内的林权、收入权,在土地上建附属物拥有所有权(须经国土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合法建筑)。由乙方自主经营,单独核算,盈亏自负。
五,乙方可以在承包土地内,进行土地改造,植树造林,种植任何果树和修建任何养殖设施,道路及与之相关人员办公生活住房等设施。乙方只能按此约定使用土地,不得作其他用途。
六 ,甲、丙两方不得在发包的土地内放牧、取土、建房和其它建设,不得在发包土地内种植任何作物,不得损坏在乙方承包土地的一切苗木果树木所有建筑物和财产,如有损坏当事人应按苗木果树和建筑物的所有价格负责赔偿,并有义务协助乙方维持好生产秩序。
七 ,甲、乙、丙三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如有违约,依法追究违约方相关责任。
八 ,本合同暂时订叁拾年,有效期2010年11月1日至2040年12月30日止。自签订之日起合同生效,合同期满后,乙方享有优先权和甲方续约。
九 ,本合同所填写的字与打印的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 ,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以后再续订补充协议。
十一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兴康村、小康村、艾芳村各执一份。
各方及在场人签字栏(略)
                                  2010年10月22日
松间沙路净无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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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2 15:4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给原合同拍了照片,因超大,传不上。
松间沙路净无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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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2 16:4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二元批发于2010-12-12 16:02发表的  :
不会吧,我也是哪个地方的人呢  

你还蒙在鼓里呢。
松间沙路净无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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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秋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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